在中国使用植物提取物作为化妆品原料,合规路径取决于该原料是否已被收录于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。已收录者可直接使用(需注意部位标注等要求);未收录者须按新原料路径申请注册或备案;同时须确保不在《化妆品禁用植(动)物原料目录》之列。2025年以来,国家药监局已建立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并发布多项配套规定,合规要求持续更新。
根据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化妆品原料分为三类管理:
| 类别 | 定义 | 合规路径 |
|---|---|---|
| 已使用原料 | 收录于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 | 可直接使用 |
| 新原料 | 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| 注册(高风险)或备案(低风险) |
| 禁用原料 | 列入禁用目录 | 不得使用 |
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(2021年版)》共收录8972款原料,其中植物原料超过3400种。2025年6月起,国家药监局将目录分为Ⅰ和Ⅱ两个清单管理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目录Ⅰ为既往已使用原料的客观收录,目录Ⅱ持续纳入安全监测期满的新原料。更新后的目录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“化妆品—化妆品查询—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”公开。
实操提示:配方开发前应首先查询最新版目录,确认拟用原料是否已被收录,以及收录形态(全株还是特定部位)是否与拟用方式一致。
已被目录收录的植物提取物,使用时须注意以下要点:
目录中名称为“某某植物提取物”的,原则上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,但使用时应当注明具体部位。名称为“某某植物花/叶/茎提取物”形式的,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为已使用原料。配方填报时应按实际使用部位准确标注。
目录原料采用中文名称与INCI名称/英文名称双重标注。2025年12月,中检院发布《植物来源化妆品新原料命名技术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,对植物原料命名提出系统性规范。简单加工原料如“白桦(BETULA ALBA)树皮粉”,提取物类需根据制备工艺和化学组成进一步细化命名。
植物提取物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,可参照香精致敏原标注规则进行标注。
拟使用的植物提取物未被目录收录的,须按新原料路径申报。
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。植物来源新原料是以植物为原材料,经粉碎、提取和/或分离等方式处理获得,生产加工过程未改变原有成分化学结构的原料。
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,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。具有防腐、防晒、着色、染发、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须经注册后方可使用。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的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资料管理规定》进一步简化了资料要求,将原来“较高风险”功效范围从10类减少为5类。
备案人通过国家药监局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。国家药监局自备案人提交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。
经注册、备案的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,注册人、备案人须每年报告使用和安全情况。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,纳入《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》。
截至2026年6月,当年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数量已超100款。植物来源新原料备案活跃,包括金花茶花提取物(国妆原备字20260079)、神农香菊提取物(国妆原备字20250040)、百蕊草提取物(国妆原备字20260082)等。2026年4月,雪莲花愈伤组织粉安全监测期满3年,正式纳入目录Ⅱ。
植物提取物使用前须排查是否属于禁用原料。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》经多次修订,截至2025年8月涵盖禁用原料1290项、禁用植(动)物原料109项。2021年国家药监局更新了《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》和《化妆品禁用植(动)物原料目录》,正式将大麻二酚等列入禁用。2026年发布的《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》国家标准进一步更改了禁用植物动物物质目录。
常见禁用植物类别包括毛茛科乌头属植物、马兜铃科马兜铃属植物等。建议在原料筛选阶段即对照最新版禁用目录逐项排查。
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、备案前,注册人、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。针对植物提取物等安全数据缺口较大的原料,中检院制定了《毒理学关注阈值(TTC)方法在化妆品中的应用指南》等文件。植物提取物安全评估可参考TTC方法。
团体标准T/CITS 583-2025《功效性化妆品用原料 植物提取物通用技术要求》规定了微生物限度、重金属残留、农药残留、有毒物质控制等安全指标,要求所有原料须通过皮肤刺激性、致敏性等基本毒理学评估。行业检测数据显示,约15%的植物提取物铅含量接近限值,质量控制不容忽视。